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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型企业如何运用分裂模式来增加企业利润增加企业竞争力

发布时间:2019-08-08
商贸型企业如何运用分裂模式来增加企业利润增加企业竞争力


商贸型企业是中国民营企业的一大业态。就做贸易型企业而言,也容易也难。容易在于起步,难在于做大。有的企业就做大了,他们成为行业的佼佼者。为什么他们能做大?是否有共性的路径可循?商贸型企业后有厂商的掣肘不愿意提供全额票据或是个体户提供商品不提供票据,周围有竞争的红海,前有企业沉重税负挤压。怎么做才能扭转这些不利的情况?

众所周知现在微商行业兴起,微商有分裂电商模式,社交电商模式,社群电商模式等等模式,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将分裂模式运用到商贸型企业上会怎么样。贸易型企业常用经营模式:从供货商手上买入货物→货物销售,从各方收购原材料→自行加工生产→货物销售,将这两种模式进行拆分:买入货物→卖给个人独资分销代理→货物销售,个人独资收购原材料→工厂加工生产→卖给个人独资分销代理(可以有部分营销团队)→货物销售(请看下图):

商贸型企业如何运用分裂模式来增加企业利润增加企业竞争力


商贸分裂模式案例操作

1、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采购平台):

企业A,设立一个贸易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A的采购平台。以往,企业A直接跟供应商发生业务往来,现在由新设立的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即采购平台)跟供应商发生业务往来,再提价卖给企业A,如此可实现将利润截留在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内,由个人独资来纳税,以实现整体的税负的降低。

2、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销售平台):

企业A,设立一个贸易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A的销售平台。以往,企业A直接跟经销商发生业务往来,现在由新设立的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即销售平台)跟经销商发生业务往来,企业A以接近成本价卖给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即销售平台),销售平台将价格提高到市场价后卖给经销商,如此,同样可实现将利润留存到销售平台内,由销售平台来纳税,以达到整体最低税负。

3、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独立核算):

将企业A的业务全部转移到在税收优惠地区新设的个人独资企业名下。以为企业A直接跟采购,再销售;现在改为由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直接采购再销售,等于是直接跳过企业A,另起炉灶。这样完全由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直接纳税,并享受优惠税率和扶持政策。

4、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A,设立一个服务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A的配套,比如企业A需要的设计、市场拓展、市场调研、系统开发等专业服务。这里,可以理解为,企业A将这部分配套服务外包给了这些服务型的个人独资企业,服务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企业A签订外包服务并开票给企业A,这样企业A收到正规发票,可以用于抵消企业所得税,而企业A将资金转移打了个人独资企业,最终个人独资企业纳税后,资金最终到个人手里。

对于企业A而言,其实只是做了重新架构,将采购或者销售、配套服务等重新拆分,就能以极低的成本,解决大量的企业税务问题。

商贸型企业如何运用分裂模式来增加企业利润增加企业竞争力


通过案例计算我们来看一下个人独资的税负

操作案例一:

假设企业A营业额有2500w那么它就可以接受500w的服务业务,将这500w业务通过市场营销,广告等等服务业务分包给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的税负:

增值税:500W/1.03*3%=145631.06

附加税:145631.06*3%=4368.93

所得税:500W/1.03*10%*35%-65500=104402.91

合计254402.9 综合税率5.08%


操作案例二:

假设企业A在旗下设立采购型个人独资B,为企业A采购1000w的商品,商品真实价值为1000w但是进项只能取得500w,个人独资的税负:

增值税:(1000w-500w)/1.13*13%=575221.24

附加税:575221.24*3%=17256.64

所得税:1000w/1.13*5%*35%-65500=89367.26

合计:681845.14 综合税率: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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