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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解决一般纳税人销项税13%,进项为3%的压力

发布时间:2021-03-04

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3%,进项税税率为3%,税负高是一定的,很多老板都会认为税负是不是有点高了,那也有很多老板前来咨询,为什么税负会那么高?

原因是:取得进项发票的税率不一致,会导致增值税税负不一致。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解决一般纳税人销项税13%,进项为3%的压力


我们来分析一下,假设该纳税人购进的一件物品的所有材料不含税价为100元,经过加工之后销售的不含税价为200元。销售200元的商品,他的适用税率为13%,销售的销项税为26元。如果供货商是一个一般纳税人,那么它的税率是135,也就是可以抵扣13元,企业只需要缴纳13元的税就可以了,实际税负为6.5%。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它的税率是3%,可以抵扣的进项为3%,为3元,企业必须交纳23的税,实际税负为11.5%。如果购进的材料的不含税价是相同的,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购进的税负就高。

所以在经济交往中,绝大多数一般纳税人比较愿意同一般纳税人进行经济往来,不太愿意同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经济往来。

那企业如何有效的降低税负?(这里我们以商贸业为例)

第1步,重构业务模式。新增或将部分生产经营环节拆分,并以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外包形式独立运营(需要自己掌控)。将企业利润分摊为成本,减少利润以少交企业所得税。将税负和利润转移到外包独资/合伙企业。

第2步,将承包的独资/合伙企业落地在税收洼地,将转移过来的税负通过政策消化。如经济园区的核定征收和纳税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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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分裂模式案例操作

1、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采购平台):

企业A,设立一个贸易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A的采购平台。以往,企业A直接跟供应商发生业务往来,现在由新设立的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即采购平台)跟供应商发生业务往来,再提价卖给企业A,如此可实现将利润截留在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内,由个人独资来纳税,以实现整体的税负的降低。

2、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销售平台):

企业A,设立一个贸易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A的销售平台。以往,企业A直接跟经销商发生业务往来,现在由新设立的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即销售平台)跟经销商发生业务往来,企业A以接近成本价卖给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即销售平台),销售平台将价格提高到市场价后卖给经销商,如此,同样可实现将利润留存到销售平台内,由销售平台来纳税,以达到整体最低税负。

3、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独立核算):

将企业A的业务全部转移到在税收优惠地区新设的个人独资企业名下。以为企业A直接跟采购,再销售;现在改为由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直接采购再销售,等于是直接跳过企业A,另起炉灶。这样完全由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直接纳税,并享受优惠税率和扶持政策。

4、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A,设立一个服务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A的配套,比如企业A需要的设计、市场拓展、市场调研、系统开发等专业服务。这里,可以理解为,企业A将这部分配套服务外包给了这些服务型的个人独资企业,服务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企业A签订外包服务并开票给企业A,这样企业A收到正规发票,可以用于抵消企业所得税,而企业A将资金转移打了个人独资企业,最终个人独资企业纳税后,资金最终到个人手里。

对于企业A而言,其实只是做了重新架构,将采购或者销售、配套服务等重新拆分,就能以极低的成本,解决大量的企业税务问题。

贸易型企业常用经营模式:从供货商手上买入货物→货物销售,从各方收购原材料→自行加工生产→货物销售,将这两种模式进行拆分:买入货物→卖给个人独资分销代理→货物销售,个人独资收购原材料→工厂加工生产→卖给个人独资分销代理(可以有部分营销团队)→货物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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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案例一:

假设企业A营业额有2500w那么它就可以接受500w的服务业务,将这500w业务通过市场营销,广告等等服务业务分包给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的税负:

增值税:500W/1.03*3%=145631.06

附加税:145631.06*3%=4368.93

所得税:500W/1.03*10%*35%-65500=104402.91

合计254402.9 综合税率5.08%

操作案例二:

假设企业A在旗下设立采购型个人独资B,为企业A采购1000w的商品,商品真实价值为1000w但是进项只能取得500w,个人独资的税负:

增值税:(1000w-500w)/1.13*13%=575221.24

附加税:575221.24*3%=17256.64

所得税:1000w/1.13*5%*35%-65500=89367.26

合计:681845.14 综合税率: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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